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雁行初字第00112号原告宋三胜,出租汽车司机。被告西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住所地,西安市太白南路***号。法定代表人王海玲,支队长。
原告宋三胜不服西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2013年6月20日作出的编号为610101100878074《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双方经过协商,问题已得到解决为由,于2013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未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其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三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后由原告负担25元。
审 判 长 石娟
代理
审判员 郭瑶
代理
审判员 穆瑾
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王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