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高执字第139号申请执行人曹钦女。被执行人郭多又名郭铁柱。被执行人贾艳辉。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高民初字第13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6月24日向被执行人郭多贾艳辉发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按期履行已生效的判决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一.对被执行人郭多贾艳辉的平机织布机(旧1515型)给予以查封。二.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可以使用被查封的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的损失的,应有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松贺
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高章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