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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源商初字第299号

耿太启与李修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沂源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30
公开日期
2015-03-31
所属地区
沂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耿太启,李修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源商初字第299号原告耿太启,农民。委托代理人杜春来,山东多博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修富,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耿太启诉被告李修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耿太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耿太启负担。

审判长  杜兆满

审判员  翟所水

审判员  王 玮

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吴丽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