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商梁民初字第1164号原告朱秀芝,女,1955年2月11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丁伟,河南卓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勇,男,1973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朱秀芝与被告李勇抵押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秀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姬新志
审 判 员 洪 博
人民陪审员 陈建设
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王 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