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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淇滨民初字第1899号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壁分行与骆昌荣、李彦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30
公开日期
2015-12-17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壁分行,骆昌荣,李彦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淇滨民初字第1899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壁分行。代表人丁杰,该行行长。被告骆昌荣,男,1971年10月19日出生。被告李彦鸣,女,1985年4月7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壁分行与被告骆昌荣、李彦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壁分行于2013年9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壁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壁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0元,减半收取5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50元,共计205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壁分行负担。

审判员  王丽芳

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利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