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淇滨民初字第1899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壁分行。代表人丁杰,该行行长。被告骆昌荣,男,1971年10月19日出生。被告李彦鸣,女,1985年4月7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壁分行与被告骆昌荣、李彦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壁分行于2013年9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壁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壁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0元,减半收取5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50元,共计205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壁分行负担。
审判员 王丽芳
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利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