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荔民初字第01348号原告王某某,男,1950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大荔县双泉镇恩施村。委托代理人李某某,男,系陕西高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某某,女,50岁,汉族,农民,住所大荔县双泉镇西庄村*组。被告吕某某,男,56岁,汉族,农民,住所大荔县双泉镇西庄村*组。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周某某、吕某某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王某某于
二0一三年九月三十日提出撤诉。经审查,原告的撤诉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审判员 王永红
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 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