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莲民三初字第00833号原告王晓琦,男,1979年4月17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蔺希连,陕西众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段彩霞,女,1976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第三人西安海汇万家房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南二环西段中海华庭二楼228号。法定代表人姜昆,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王晓琦诉被告段彩霞商品房买卖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王晓琦于2013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王晓琦自愿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晓琦撤回对被告段彩霞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00元退还原告。
审判员 王永桓
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 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