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发文稿签发核稿拟办单位和拟办人镇川法庭胡援会签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榆镇民初字第00016号原告常某某原告朱某某原告朱某某原告朱某某以上四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刘某某、王某某,陕西某某事务所律师。被告郭某某被告乔某某被告某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建雄,系该公司总经理。以上二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刘某、高某某,陕西某某事务所律师。被告乔某某被告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支公司负责人冯卫平,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高某某,陕西某某事务所律师。
原告常某某、朱某某、朱某某、朱某某与被告郭某某、乔某某、某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2013年9月30日原、被告在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结案,同日原告常某某、朱某某、朱某某、朱某某申请解除对被告某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所有的陕K812**/陕KN9**半挂货车重型半挂牵引车的扣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某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所有的肇事车辆陕K812**/陕KN9**重型半挂牵引车的扣押。
审 判 长 王成峰
审 判 员 胡 援
人民陪审员 陈生友
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白存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