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湖德新商初字第229号原告德清县一得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沈雪良。被告金华市锦绣纺织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章明军。本院在审理原告德清县一得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金华市锦绣纺织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德清县一得化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缴纳106元,由原告德清县一得化工有限公司负担。(本页无正文)
审 判 员 何建海
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代
书记员 范 晔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