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赣民初字第2187号

柏荣与江卫、郑青柏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30
公开日期
2014-12-30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柏荣,江卫,郑青柏,徐光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赣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赣民初字第2187号原告柏荣,居民。被告江卫,居民。被告郑青柏,居民。被告徐光通,居民。本院于2013年5月14日立案受理原告柏荣与被告江卫、郑青柏、徐光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柏荣于2013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柏荣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柏荣撤回对被告江卫、郑青柏、徐光通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柏 岩

审 判 员  李运生

人民陪审员  孟祥霞

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戴 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