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赣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赣民初字第2187号原告柏荣,居民。被告江卫,居民。被告郑青柏,居民。被告徐光通,居民。本院于2013年5月14日立案受理原告柏荣与被告江卫、郑青柏、徐光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柏荣于2013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柏荣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柏荣撤回对被告江卫、郑青柏、徐光通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柏 岩
审 判 员 李运生
人民陪审员 孟祥霞
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戴 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