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惠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惠民初第1504号原告武某,农民。被告孟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某诉被告孟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发现需要向被告公告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解希军
代理
审判员 陈海红
人民陪审员 高 霞
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王建芝 来自
武某与孟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山东省惠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惠民初第1504号原告武某,农民。被告孟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某诉被告孟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发现需要向被告公告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解希军
代理
审判员 陈海红
人民陪审员 高 霞
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王建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