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烟牟水民初字第129号
原告:张道涛,农民。
被告:徐海峰,农民。
被告:李辉,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道涛诉被告徐海峰、李辉欠款纠纷一案中,因该笔债务的实际承担主体为案外人,原告于2013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徐海峰、李辉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道涛撤回对被告徐海峰、李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92元,由原告交纳。
代理
审判员 孙立森
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于 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