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昌执字第00342号申请执行人肖。被执行人翟。本院在执行肖与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3年9月29日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撤销了对被执行人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2012)昌民一初字第0152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静波
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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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与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昌执字第00342号申请执行人肖。被执行人翟。本院在执行肖与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3年9月29日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撤销了对被执行人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2012)昌民一初字第0152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静波
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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