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穗荔法行初字第94号
原告:刘**。
被告:广州市荔湾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广州市荔湾区花地大道中20号。
法定代表人:梁福政,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黄**,该局工作人员。
原告刘**诉被告广州市荔湾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计划生育行政管理一案,于2013年8月15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双方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刘**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被告负担。
审 判 长 邓健玲
审 判 员 黄海丹
人民陪审员 蔡日容
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刘炳礼欧卓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