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穗荔法行初字第94号

刘万光与广州市荔湾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不服计划生育管理罚款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30
公开日期
2014-12-18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广州市荔湾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穗荔法行初字第94号

原告:刘**。

被告:广州市荔湾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广州市荔湾区花地大道中20号。

法定代表人:梁福政,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黄**,该局工作人员。

原告刘**诉被告广州市荔湾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计划生育行政管理一案,于2013年8月15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双方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刘**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被告负担。

审 判 长  邓健玲

审 判 员  黄海丹

人民陪审员  蔡日容

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刘炳礼欧卓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