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文民二初字第244号原告张沛,男,1987年11月1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张新付,男,1959年9月15日出生。被告安阳鑫荣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杜金荣,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乔德民,男,1957年2月28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沛诉被告安阳鑫荣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沛于2013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沛撤回对被告安阳鑫荣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860元,减半收取5930元,由原告张沛负担。
审 判 员 郭 艳
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代理
书记员 李珊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