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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衢龙执民字第444号

黄伟平与钱树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游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30
公开日期
2015-06-26
所属地区
龙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黄伟平,钱树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衢龙执民字第444号申请人黄伟平。被申请人钱树富。申请人黄伟平与被执行人钱树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3)衢龙小商初字第3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黄伟平于2013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交纳执行款200000元及利息,诉讼费及保全费3670元。本院于2013年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尚未执行到位执行款200000元及利息,诉讼费及保全费3670元。现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自愿申请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2013)衢龙执民字第444号一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傅金发

审判员  吴红平

审判员  项柏清

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丁婉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