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衢龙执民字第444号申请人黄伟平。被申请人钱树富。申请人黄伟平与被执行人钱树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3)衢龙小商初字第3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黄伟平于2013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交纳执行款200000元及利息,诉讼费及保全费3670元。本院于2013年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尚未执行到位执行款200000元及利息,诉讼费及保全费3670元。现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自愿申请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2013)衢龙执民字第444号一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傅金发
审判员 吴红平
审判员 项柏清
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丁婉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