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长民一初字第01949号原告李磊。委托代理人沈欣,安徽天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蒋秀山。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磊与被告蒋秀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磊于2013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李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75元,减半收取287.5元,由原告李磊负担。
审判员 朱晓东
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任 慧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