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乐执字第158号申请执行人刘建军,男,汉族,个体,现住乐亭县。被执行人郭金磊,男,汉族,农民,现住乐亭县。本院在执行乐亭县人民法院(2009)乐民初字第358号民事判决书,刘建军诉郭金磊交通事故赔偿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3.9115万元,经我院执行工作,已执行到位案款2.549万元,且申请执行人刘建军已将该执行到位案款收悉。现已查明被执行人郭金磊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剩余案款,经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申请再次执行(2010)乐执字第158号执行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0)乐执字第158号执行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马守国
审判员 王英民
审判员 闫文海
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高文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