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佳执字第00057号

李某某与孙某某欠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30
公开日期
2014-12-11
所属地区
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某某,孙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佳执字第00057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被执行人孙某某。本院在执行李某某与孙某某欠款纠纷一案中,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佳民初字第0036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9月23日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即日内支付申请执行人废纸欠款人民币15627元。负担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40元,执行费人民币135元。后被执行人交来废纸款人民币15627元(案款已全部兑现于申请执行人),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40元,申请执行费人民币135元由被执行人孙某某承担。现此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佳民初字第00368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  张生发

审判员  贺武生

审判员  柴小荣

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宁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