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花民二初字第00400号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分行。
负责人:李为民,该分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程峻,安徽峭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产兵华,安徽峭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培均,男。
被告:丁美,女。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分行与被告黄培均、丁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分行于2013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分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29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分行负担。
审判员 许林
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刘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