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嘉善商初字第892号
原告:吴东良。
被告:陈祖招。本院在审理原告吴东良与被告陈祖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东良经本院通知,未按时预交案件受理费及公告费。
本院认为,原告吴东良收到本院通知后,仍不预交案件受理费及公告费,应按自动撤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吴东良自动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74元,减半收取187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吴东良负担。
审判员 张志明
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顾妍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