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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嘉善商初字第892号

吴东良与陈祖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30
公开日期
2015-01-26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吴东良,陈祖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嘉善商初字第892号

原告:吴东良。

被告:陈祖招。本院在审理原告吴东良与被告陈祖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东良经本院通知,未按时预交案件受理费及公告费。

本院认为,原告吴东良收到本院通知后,仍不预交案件受理费及公告费,应按自动撤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吴东良自动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74元,减半收取187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吴东良负担。

审判员  张志明

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顾妍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