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诸执字第882-2号申请执行人李炳国。被执行人王明。被执行人马培栋。申请执行人李炳国与被执行人王明、马培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标的总额为43746元,尚未执行标的额为43746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多次采取调查手段,并穷尽了对被执行人有关财产状况的调查措施及强制措施后,被执行人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周 玲
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执行员 高玉亭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