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南民初字第5516号原告天津市瑞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士英路翠泉别墅50号。法定代表人穆瑞洪,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肖军,监察部部长。被告尹雪。本院于2013年9月10日受理原告天津市瑞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尹雪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
审判员刘建伟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
原告于2013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天津市瑞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所提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市瑞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建伟
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谢思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