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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璧法民初字第03085号

袁键与丁辰、陈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29
公开日期
2014-08-19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袁键,丁辰,陈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璧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璧法民初字第03085号

原告:袁键。

被告:丁辰。委托代理人刘顺南,重庆山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润。委托代理人刘顺南,重庆山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袁键诉被告丁辰、陈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袁键及被告丁辰、陈润的委托代理人刘顺南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袁键诉称:2013年6月1日,被告丁辰、陈润因做生意缺钱向原告借款26万元,并出具有借条。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为一个月。此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收未果,故起诉来院,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丁辰、陈润归还原告借款25万元,并从2013年7月1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利息;2、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二被告丁辰、陈润均辩称:借款25万元是事实,但目前没有还款能力。

经审理查明:2013年6月1日,被告丁辰、陈润向原告借款25万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载明:“今借到袁键人民币贰拾陆万元正(¥260000元),此款项使用周期为一个月(2013.6.1日-2013.6.30)。此据!借款人:丁辰、陈润。2013年6月1日。”同日,原告将25万元通过中国建设银行转账至陈润账户内。借款到期后,被告丁辰、陈润未按约定归还原告借款,经原告多次催收未果,故原告起诉来院,提出前述诉讼请求。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双方的当庭陈述、借条、中国建设银行转账凭证等证据在案佐证,经庭审质证属实,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丁辰、陈润向原告袁键借款25万元属实,有借条、转账凭证等证据为证,且被告当庭表示认可。被告丁辰、陈润共同在借条上借款人处签字,应认定为二被告共同借款,二被告未按照约定时间归还借款的行为,构成违约,应对该借款承担连带归还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丁辰、陈润归还借款25万元本金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请求二被告支付利息,以25万元为本金,从2013年7月1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利息,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丁辰、陈润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连带归还原告袁键借款25万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25万元为基数,从2013年7月1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若二被告未按照本判决确定之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200元,诉讼保全措施费1820元,共计7020元,由被告丁辰、陈润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立案庭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陈秀超

人民陪审员  林 静

人民陪审员  王 花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张曾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