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温龙民特字第8号
申请人:郑月凤。申请人郑月凤要求宣告金武德死亡宣告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郑月凤申请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系夫妻关系,因被申请人金武德为躲避债务于2000年3月15日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已满十二年。故申请人提出申请,请求宣告金武德死亡。经查,金武德,男,1950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龙湾区灵昆镇上岩头村,身份证号码××,系申请人郑月凤之夫,于2000年3月15日离家出走后未归,至今下落不明,已被公安机关列为失踪人员。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于2012年9月5日发出寻找金武德的公告,公告刊登于2012年9月7日《温州都市报》的第A9版、2012年9月26日《工人日报》的5、8版中缝,并在本院公告栏、灵昆派出所门口、灵昆镇政府门口、灵昆镇上岩头村村委会门口进行了张贴。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金武德仍然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金武德于2000年3月15日离家出走后一直未归已达四年以上,至今下落不明,并被公安机关确定为失踪人员。现经家人多方寻找,并经本院公告寻找,至今仍然下落不明。现公告期限已经届满,依法应当宣告被申请人金武德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宣告金武德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员 丁虹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九日代
书记员 张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