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郴民二初字第33号原告邓拥东,男,汉族。委托代理人李静,广东莞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南华康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资兴市江北工业园。法定代表人代文芝,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朱显益,湖南华康新材料有限公司法务部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邓拥东与被告湖南华康新材料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告湖南华康新材料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代文芝涉嫌刑事犯罪,公安机关已进行侦查。为妥善处理案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本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刘 军
代理
审判员 朱国均人民
审判员 雷世荣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肖 靖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