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六沿民初字第820号原告南京沿江工业开发区园林绿化管理所(以下简称园林管理所)。法定代表人刘憾球,园林管理所所长。委托代理人陈汉东,江苏天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正芳,女,1960年5月13日生。本院于2013年7月15日受理了原告园林管理所诉被告杨正芳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园林管理所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园林管理所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南京沿江工业开发区园林管理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陈久荣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九日见习
书记员 刘 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