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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六沿民初字第820号

南京沿江工业开发区园林绿化管理所与杨正芳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29
公开日期
2014-05-12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当事人
南京沿江工业开发区园林绿化管理所,杨正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六沿民初字第820号原告南京沿江工业开发区园林绿化管理所(以下简称园林管理所)。法定代表人刘憾球,园林管理所所长。委托代理人陈汉东,江苏天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正芳,女,1960年5月13日生。本院于2013年7月15日受理了原告园林管理所诉被告杨正芳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园林管理所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园林管理所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南京沿江工业开发区园林管理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陈久荣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九日见习

书记员  刘 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