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宜民初字第1277号原告张顺仙。原告周介其。原告徐静。被告陈敏。被告陈利分。本院于2013年5月2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张顺仙、周介其、徐静与被告陈敏、陈利分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顺仙、周介其、徐静于2013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张顺仙、周介其、徐静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顺仙、周介其、徐静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15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4150元。由原告张顺仙、周介其、徐静负担。
审 判 长 王建停
代理
审判员 闫文杞
人民陪审员 宗 瑛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潘新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