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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宜民初字第1277号

周介其徐静、张顺仙与陈敏、陈利分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29
公开日期
2014-09-30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当事人
张顺仙,周介其,徐静,陈敏,陈利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宜民初字第1277号原告张顺仙。原告周介其。原告徐静。被告陈敏。被告陈利分。本院于2013年5月2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张顺仙、周介其、徐静与被告陈敏、陈利分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顺仙、周介其、徐静于2013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张顺仙、周介其、徐静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顺仙、周介其、徐静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15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4150元。由原告张顺仙、周介其、徐静负担。

审 判 长  王建停

代理

审判员  闫文杞

人民陪审员  宗 瑛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潘新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