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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杭上刑初字第575号

黄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2)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29
公开日期
2014-04-16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盗窃
当事人
黄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杭上刑初字第575号公诉机关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2013年1月24日因盗窃被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行政拘留十日。2013年7月18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杭州市公安局上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杭州市上城区看守所。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杭上检刑诉(2013)5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犯盗窃罪,于2013年9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佳吟、

书记员石珏,被告人黄某通过杭州市上城区看守所远程审判法庭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7月17日晚19时28分许,被告人黄某在本市上城区工联大厦地下二层美食城,乘被害人许某甲往收银台时从其座位上窃取男士拎包一只,内有千足金金戒指两枚(经估价分别价值人民币2100元、1291.5元,共计人民币3391.5元)及耳机、剃须刀等物,随后逃离现场。被告人黄某逃至利星广场门口时被反扒队员及工联大厦保安抓获。案发后,涉案财物已发还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许某乙的陈述、证人叶某、冯某、夏某的证言、赃物及涉案物品照片、发生情况报告表、接警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调取证据清单、情况说明、电话查询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人员概要情况、归案经过、户籍证明、人员档案、价格鉴定意见、检验证明、监控录像、电话录音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自愿认罪,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7月18日起至2014年2月17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徐枫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方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