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泸泸民初字第2583号

原告兰秀群与被告何显高、李星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29
公开日期
2014-08-26
所属地区
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兰秀群,何显高,李星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泸泸民初字第2583号原告兰秀群,女,汉族,住泸县天兴镇。被告何显高,男,汉族,住泸县福集镇。被告李星柱,男,汉族,住泸县牛滩镇。本院在审理原告兰秀群与被告何显高、李星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9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诉讼中,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兰秀群撤回对被告何显高、李星柱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免于收取。

审判员  李瑞金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舒 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