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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深福法执字第6466号

执行案裁定书(1)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29
公开日期
2014-11-07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层,深圳市绿谷世纪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深福法执字第6466号申请执行人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层。负责人陈文。被执行人深圳市绿谷世纪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雪莲。关于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2)深福法民二初字第937号民事判决书经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深中法房终字第109号民事判决书维持原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315450元利息和其他相关费用。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深圳市绿谷世纪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的存款人民币315450元及利息和其他相关费用或查封、扣押其等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执行员  曾文德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陈 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