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青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青川民初字第403号原告赵剑,男,汉族,生于1976年11月10日,四川省青川县人。委托代理人谢瑶,女,四川秦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梁迎春,女,汉族,四川省青川县人。被告王太平,男,汉族,生于1986年2月8日,四川省三台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剑与被告王太平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赵剑于2013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00元,减半收取900.00元,由原告赵剑负担。
审 判 长 梁晓燕
代理
审判员 黄 虹陪 审 员 韩汝超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刘洪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