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咸秦民初字第02299号原告黄高明,男,1990年7月5日生,汉族,高中文化,江苏省江都市人。委托代理人王馨,女,咸阳市秦都区司法局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咸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咸阳市咸通北路八号。法定代表人吕涛,系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黄高明诉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咸阳中心支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咸阳中心支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高明撤回对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咸阳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15元,减半收取657.5元,由原告黄高明承担。
代理
审判员 张丹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赵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