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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咸秦民执字第00631-2号

王小妮与咸阳市秦都区钓台街道办事处郭村第二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29
公开日期
2014-09-26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小妮,咸阳市秦都区钓台街道办事处郭村第二村民小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王小妮申请执行咸阳市秦都区钓台街道办事处郭村第二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咸秦民执字第00631-2号申请执行人王小妮,女,1979年7月7日生。被执行人咸阳市秦都区钓台街道办事处郭村第二村民小组。负责人姜连喜,系该组组长。王小妮申请执行咸阳市秦都区钓台街道办事处郭村第二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本院(2013)咸秦民初字第0062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申请执行人征地补偿款217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342元。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并承担本次执行费230元。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2013)咸秦民执字第00631号案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贺轶材

审 判 员  王同文

代理

审判员  胥保良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严宝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