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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长刑初字第00447号

马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29
公开日期
2014-11-12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盗窃
当事人
马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长刑初字第00447号公诉机关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马某,男,农民。2010年7月2日因盗窃被西安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一个月;2011年10月10日因犯盗窃罪被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2011年11月24日刑满释放。2013年5月31日被抓获,6月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以西长检刑诉(2013)3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3年5月29日,被告人马某至西安市长安区韦曲步行街北口,后步行至华东服饰广场门口,见此处被害人李某停放的一辆“绿驹”牌电动自行车未上锁,随即上前将该车盗走,后骑至西安市鱼化寨旧车市场附近,以400元的价格变卖。经西安市长安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该车鉴定价格为2100元。2、2013年5月31日,被告人马某至西安市长安区韦曲步行街北口,后步行至华东服饰广场门口,见被害人范某某停放的一辆“台铃”牌电动自行车,马某随即上前用随身携带的“三字槽”撬开U型锁,后又撬开电源开关,骑车准备离开时被公安长安分局民警现场抓获。经西安市长安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该车鉴定价格为3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且有报案材料,破案、抓获经过,被告人供述,被害人李某、范某某陈述,物证,现场图及照片,价格鉴定结论,户籍证明等其他相关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盗窃罪。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其所犯罪名成立,对其应予惩处。被告人在侦审阶段认罪态度较好,且在实施第二宗盗窃时,因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可对其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系累犯,应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五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马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5月31日起至2013年12月30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一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  黄一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许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