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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杭江笕民初字第453号

任某与罗某同居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29
公开日期
2014-08-14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江笕民初字第453号原告任某。委托代理人王滔,浙江铭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罗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某诉被告罗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任某于2013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任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50元,保全费人民币745元,合计人民币895元,由原告任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韩 涛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柳运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