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复民初字第735号原告吴占国,被告郑梅,被告陈萌。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占国诉被告郑梅、陈萌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占国于2013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吴占国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占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吴占国负担。
审判员 李玉明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刘 路 更多数据:
原告吴占国诉被告郑梅、陈萌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复民初字第735号原告吴占国,被告郑梅,被告陈萌。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占国诉被告郑梅、陈萌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占国于2013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吴占国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占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吴占国负担。
审判员 李玉明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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