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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复民初字第735号

原告吴占国诉被告郑梅、陈萌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29
公开日期
2014-06-29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复民初字第735号原告吴占国,被告郑梅,被告陈萌。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占国诉被告郑梅、陈萌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占国于2013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吴占国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占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吴占国负担。

审判员  李玉明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刘 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