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杨执字第00181-2号

刘某某与杨陵区李台街道办事处某某村村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29
公开日期
2014-09-25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某某,杨陵区李台街道办事处某某村村民委员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杨执字第00181-2号申请执行人刘某某,女,汉族。被执行人杨陵区李台街道办事处某某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徐某某,该村委会主任。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某某与被执行人杨陵区李台街道办事处某某村村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履行的债务为给付申请执行人承包地征收补偿费7000元、2011年至2012年双八百2688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50元、申请执行费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本院强制执行其帐户上的存款9738元,执行费50元,本院已执行到位。故本案依法做执行结案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杨民初字第0051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贾建鹏

审判员  王西江

审判员  张艳萍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朱育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