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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海刑初字第387号

吴洵宾、蔡朝明开设赌场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29
公开日期
2014-11-07
所属地区
北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开设赌场
当事人
吴洵宾,蔡朝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海刑初字第387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洵宾(绰号:“老二”),男,1987年2月1日出生于广西北海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北海市××海区福××镇××号。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3年6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8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北海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蔡朝明(绰号:“阿桶”),男,1973年10月5日出生于广西北海市,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北海市××海区福××村××号。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3年6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8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北海市第一看守所。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检察院以北城检刑诉(2013)3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洵宾、蔡朝明犯开设赌场罪,于2013年9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2013年9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黄绍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洵宾、蔡朝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2年10月开始,“三哥”(另案处理)等人出资向罗秀英租下北海市海城区火烧床66号门前空地,设置木板平台、桌椅,利用塑料粒子作赌具以“拨龟子”的方式开设赌场,招揽多人赌博,从中“抽头渔利”。2013年5月中旬后,被告人吴洵宾、蔡朝明参与上述赌场的管理工作。被告人吴洵宾负责在上述赌场帮庄家收赔钱、负责“抽水”,被告人蔡朝明负责在上述赌场“拨龟子”,赌场同时雇佣人员负责在赌场附近望风。2013年6月7日14时许,公安机关捣毁了上述赌场,当场收缴塑料粒子等。被告人吴洵宾、蔡朝明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归案。归案后,被告人吴洵宾、蔡朝明如实供述自已的罪行。上述事实,被告人吴洵宾、蔡朝明在庭审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户籍证明、扣押物品清单、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辨认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洵宾、蔡朝明伙同同案人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开设赌场罪。

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在共同开设赌场犯罪活动中,被告人吴洵宾、蔡朝明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均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洵宾、蔡朝明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吴洵宾、蔡朝明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吴洵宾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从2013年6月7日起至2013年12月6日止;罚金已缴纳);

二、被告人蔡朝明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从2013年6月7日起至2013年12月6日止;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冯志珍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黄桂岚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赌博罪;开设赌场罪】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概念】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七条【从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七条【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中国刑事辩护网提供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罚金数额的裁量】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