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长县执字第427号

朱雯与陈文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29
公开日期
2014-08-25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朱雯,陈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长县执字第427号申请执行人朱雯。被执行人陈文。申请执行人朱雯与被执行人陈文清算组成成员责任纠纷一案,(2013)长县民四终字第006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朱雯2013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并于同年6月7日向被执行人陈文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陈文向申请执行人朱雯来支付赔偿款280436.52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本案执行费4107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陈文已向申请执行人朱雯支付赔偿款100000,尚欠180436.52元,因未查找到被执行人陈文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朱雯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该案暂不能执行到位。据此,申请执行人朱雯2013年9月27日向本院提交了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书,请求本院延期执行。经审查,

本院认为权利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长县执字第427号算组成成员责任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提供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肖 强

审 判 员  邹 辉

审 判 员  文罗生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九日代理

书记员  周亚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