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民初字第01939号原告丁某某,女,1979年1月2日出生,汉族,村民。委托代理人丁绒某,女,1986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村民,系原告丁某某之妹。被告张某某,男,1976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址、职业同原告。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丁某某于2013年9月29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丁某某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丁某某承担。
审判员 黄雪锋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夏瑞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