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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靖法执字第00228号

刘某某与贺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2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29
公开日期
2014-08-23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某某,贺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靖法执字第00228号申请执行人刘某某,男,汉族,陕西省定边县人,现住陕西省靖边县张畔镇,农民。被执行人贺某某,男,汉族,住陕西省靖边县中山涧镇,农民。本院于2013年8月22日立案受理了申请执行人刘某某与被执行人贺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即被执行人贺某某一次性向申请执行人刘某某支付了本案全部的案件款43000元。现案件款已兑付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靖民初字第0178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  罗振林

审判员  折宝明

审判员  雷斌琦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贺玉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