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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温瑞刑初字第1496号

张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4)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29
公开日期
2014-05-19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危险驾驶
当事人
张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温瑞刑初字第1496号公诉机关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务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4月25日被取保候审。瑞安市人民检察院以瑞检刑诉(2013)13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8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以简易程序立案,后转为普通程序,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4月23日晚,被告人张某饮酒后驾驶年检、保险均已过期的浙C×××××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从瑞安市莘塍街道驶往上望街道方向,21时49分途经瑞安市莘塍街道万松东路与富民南路交叉路口时闯红灯,车头碰撞道路右侧路口直行由许某驾驶的浙C×××××号出租车车头,造成被告人张某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23时45分,被告人张某在瑞安市人民医院被提取血样。经检验,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3mg/ml。经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张某负事故主要责任,许某负事故次要责任。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许某、徐某、董某的证言,查获经过,呼气酒精测试单,血样提取登记表,法医毒物鉴定检验报告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照片,驾驶证,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说明,涉酒违法记录查询说明,医疗诊断证明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危险驾驶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为严明国法,惩罚犯罪,保护公共道路安全,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李秋霞

人民陪审员  潘孝熙

人民陪审员  宋微微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薛远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