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云高民申字第441号

何梅花等七人与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医院因医疗损害责任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29
公开日期
2014-09-10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何梅花,龙雨,龙赴成,龙俊汝,龙俊含,何德枝,王艾仙,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医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云高民申字第441号再审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何梅花。再审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龙雨。再审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龙赴成。

法定代理人:龙雨,系龙赴成之父。再审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龙俊汝。

法定代理人:龙雨,系龙俊汝之父。再审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龙俊含。

法定代理人:龙雨,系龙俊含之父。再审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何德枝。再审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艾仙。上列七再审申请人共同的委托代理人杨福顺、高旋,云南震序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医院。再审申请人何梅花等七人因与被申请人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医院因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2)楚中民一终字第2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何梅花等七人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再审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指令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不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张 宇

代理

审判员  陈昱荃

代理

审判员  薛 珊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徐铃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