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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谷城行非执字第12号

谷城县国土资源局与谷城县石花镇杨溪湾村村民委员会行政裁定书

法院
谷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29
公开日期
2014-09-16
所属地区
谷城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谷城县国土资源局,谷城县石花镇杨溪湾村村民委员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鄂谷城行非执字第12号申请执行人谷城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辛某,该局局长。被执行人谷城县石花镇杨溪湾村村民委员会。申请执行人谷城县国土资源局于2013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于2013年5月3日对被执行人作出的谷土资执罚(2013)28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于2013年9月2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谷城县国土资源局2013年5月3日作出的谷土资执罚(2013)28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在未经依法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占用谷城县石花镇杨溪湾村5组土地用于道路建设为由,决定处罚如下:1.没收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貌。2.并处以非法占用土地面积每平方米20元的罚款,计人民币348000元。逾期后,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谷城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谷土资执罚(2013)28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作出的谷土资执罚(2013)28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

审判长 杨 平

审判员 陈会军

审判员 方正友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曹 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