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天民一初字第01258号
原告:天长市天鼎食品有限公司。
诉讼代表人:许松林,天长市天鼎食品有限公司改制清算组组长。
委托代理人:孙跃礼,安徽世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正军,男,1958年8月20日生,汉族,个体户,户籍地安徽省天长市××社区××星组,现住址。本院于2013年7月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天长市天鼎食品有限公司诉被告陈正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认为该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周玉祥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乔福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