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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杭江刑初字第732号

何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29
公开日期
2014-06-04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危险驾驶
当事人
何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杭江刑初字第732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何某,曾用名何海明,个体。因本案于2013年9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7日被取保候审。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检察院以杭江检刑诉(2013)8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9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周龙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何某于2013年9月8日13时30分许,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饮酒糟后驾驶车牌号为浙A×××××的雪佛兰牌小型轿车,由南向北沿本市江干区老红普路行驶至艮山东路口处时,与其他车辆发生纠纷,后被交警查获。经现场呼气酒精含量检测,被告人何某酒精含量为118.8mg/100ml,后经血液酒精含量检验,被告人何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110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上述事实,被告人何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陶某、龚某、陈某的证言,酒精呼吸测试单,乙醇检验报告,血样提取登记表,查获及移交经过,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及车辆信息,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及相关信息,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执法录像光盘及说明,身份证明材料,被告人何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

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何某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何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何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罚金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许新霞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九日代

书记员 来菘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