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胶民初字第2364号原告冷先阁,男,汉族,住胶州市。委托代理人纪正坤,男,汉族,住青岛市。被告魏将基,男,汉族,住胶州市。
原告冷先阁诉被告魏将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送达地址不正确,致使法律文书一直无法送达,应依法驳回其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冷先阁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未预交的,则应当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缴纳,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审判长 张洪森
审判员 高世兴
审判员 赵 娜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张 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