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胶民初字第2364号

冷先阁与魏将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29
公开日期
2014-08-08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冷先阁,魏将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胶民初字第2364号原告冷先阁,男,汉族,住胶州市。委托代理人纪正坤,男,汉族,住青岛市。被告魏将基,男,汉族,住胶州市。

原告冷先阁诉被告魏将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送达地址不正确,致使法律文书一直无法送达,应依法驳回其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冷先阁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未预交的,则应当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缴纳,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审判长  张洪森

审判员  高世兴

审判员  赵 娜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张 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