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广安民初字第4081号原告周天,男,汉族,生于1954年4月13日,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被告李成,男,汉族,生于1947年2月23日,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天与被告李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天于2013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天撤回起诉。
审判员 张 勤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杨洪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