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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广安民初字第4081号

周天与李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29
公开日期
2014-07-16
所属地区
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当事人
周天,李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广安民初字第4081号原告周天,男,汉族,生于1954年4月13日,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被告李成,男,汉族,生于1947年2月23日,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天与被告李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天于2013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天撤回起诉。

审判员 张 勤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杨洪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