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泾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泾民初字第01144号
原告:何某某,女,汉族,村民。
委托代理人:董某某,男,汉族,村民,系原告的丈夫。
委托代理人:魏某某,陕西秦直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甲,男,汉族,村民。
被告:王某乙,男,汉族,村民。
被告:伍某某,男,汉族,村民。
原告何某某诉被告王某甲、王某乙、伍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两委托代理人、被告王某甲、王某乙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伍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王某甲和被告王某乙系兄弟,二被告在虎杨村共同建房,将建房人工部分发包给第三被告伍某某个人承包,伍某某于2013年6月24日在西安市劳务市场雇佣原告去被告建房工地干活。当日下午1时30分,原告在劳动过程中被楼板架电葫芦钢绳将双手夹伤,其中左手食指、中指被夹断,右手食指严重肌肉损伤,伤势严重。事发后原告被伍某某送往泾阳县医院,该院简单包扎后建议送县凤城医院治疗。原告被转送凤城医院后,伍某某不缴纳医疗费,由于延误时间长,原告左手食指手术失败被截肢。伍某某从医院不告而别,从此无法在联系。原告为索要治疗费用等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请求依法判令三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医疗费31687.73元,护理费3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70元,营养费900元,交通费800元,精神抚慰金2000元,误工费3600元。由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王某甲辩称:自己不认识原告,也没有雇佣原告,原告受伤跟自己无关。
被告王某乙辩称:原告受伤跟自己没有关系,自己并不是房主,原告不该起诉,这事与自己无关。被告伍某某未到庭亦未提交答辩。原告为支持自己的主张,提供了以下证据:证据1是杨某某的书面证人证言,证明2013年6月24日原告在虎杨村村委会北边工地打工受伤,并被送医院治疗,包工头是个瘦高个,工地建的房前边两层,后边三层。证据2照片五张,证明原告受伤工地在虎杨村村委会北边,所建房屋为前边两层,后边三层,面积很大。证据3诊断证明、住院病案一册,证明原告被诊断为双手挤压撕脱伤等,住院治疗19天。证据4医疗费票据一张,证明原告受伤自行支付医疗费31687.73元。被告王某甲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提出以下综合质证意见:证据1,因为自己不在出事现场,不清楚证人所说的情况;证据2,拍摄的照片无法显示是建房的现场,不认可;证据3,对原告治疗情况不清楚;第四组证据,对医疗费不清楚。被告王某乙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提出以下综合质证意见:证据1,因为自己不在出事现场,不清楚证人所说的情况;证据2,拍摄的照片无法显示是建房的现场,不认可;证据3,形式真实,但是与自己无关;证据4,票据真实但是与自己没有关系。被告伍某某未出庭亦未进行质证。被告王某甲、王某乙为证明自己的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供以下证据:证据1建房协议,证明王某乙曾经和伍某某签订了建房协议及协议的内容。证据2王某乙抄写的伍某某的身份证信息,证明伍某某的身份情况。原告对被告王某甲、王某乙提交的证据,提出以下综合质证意见对证据1、证据2的真实性均无异议,予以认可。本院对原、被告提供的证据分析认定:对原告提交的证据1,证人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对其书面证言因不符合证据形式要件,不予认可;对证据2,被告否认,且照片不能反映损害发生现场,不予认定;对证据3、4,来源合法,客观真实,与本案有关联,本院予以认可。对被告提交的证据1、2,被告无异议,该证据客观真实,本院予以认可。
经审理查明:王某甲将自建三层楼房工程发包给被告伍某某,因自己不认字,故由其弟王某乙替自己代为签定建房协议。2013年6月24日,伍某某雇佣原告在被告王某甲的建房工地干活时,原告在用电葫芦将自己由一楼运送二楼过程中,不慎将双手夹伤,在西安市凤城医院住院治疗19天,花去医疗费31687.73元,经西安市凤城医院诊断为“1、左示、中指绞压撕脱离断伤,2、右示指近节骨折,3、右示指双侧固有动脉、神经断裂。4、右示指指浅、深屈肌腱断裂”另查,伍某某无建筑资格。在庭审中,原告放弃对被告王某乙的起诉。
本院认为: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原告在被被告伍某某雇佣期间,发生安全事故,致原告身体受伤,雇主伍某某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被告王某甲明知被告伍某某无建筑资质无法提供安全保障的前提下,将三层建筑工程发包给伍某某,应与伍某某承担连带责任。但原告应该意识到搭乘电葫芦上楼具有高度危险性,原告未能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对自己的受伤,存在一定过错。故原告请求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误工费,应由被告王某甲、伍某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具体金额应以本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核实的数额为准。原告受伤对其精神未造成严重损伤后果,故对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抚慰金,不予支持。原告放弃对被告王某乙的诉讼,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本院根据实际确定的各项赔偿项目及标准:1、医疗费,应以实际支出为准,作为有效证据的医疗票据,原告治疗的医疗费用为31687.73元;2、住院伙食补助费,原告共住院19天,参照陕西省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每天30元计算为570元;3、护理费,原告住院19天,参照陕西省相关护理标准每天60元计算为1140元,4.误工费,原告住院19天,原告收入状况参考本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误工费计算为2299元;5、营养费,根据原告伤情,按住院19天营养期间及每天30元的营养费用予以支持,营养费为570元;6、交通费,结合原告的就医地点、次数以及定期复诊的实际情况,本院酌情认定交通费为800元;以上共计37066.73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二十六条、第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五条,《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由原告何某某因安全事故遭受的损失37066.73元由被告伍某某向原告何某某赔偿29653.38元,被告王某甲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其余损失由何某某自行承担。上述应付款项应在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给付。
二、驳回原告何某某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770元,由被告伍某某、王某甲共同承担616元,原告何某某承担15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高峰
代理
审判员 景花蓉
人民陪审员 王芝川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郑 彤《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二十六条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第三十五条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属于《》调整的和工伤保险范围的,不适用本条规定。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第十九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第二十一条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第三十五条本解释所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职工平均工资”,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上一年度”,是指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凡建筑跨度、跨径或者高度超出规定范围的乡(镇)村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的建筑工程,以及2层(含2层)以上的住宅,必须由取得相应的设计资质证书的单位进行设计,或者选用通用设计、标准设计。跨度、跨径和高度的限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规定。第二十三条承担村庄、集镇规划区内任务的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施工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资质审查证明,并按照规定的经营范围承担施工任务。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从事建筑施工的个体工匠,除承担房屋修缮外,须按有关规定办理施工资质审批手续。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更多数据: